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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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徽省东方文化艺术中心

本院受理的(2026)皖0103民初10384号原告闫冬艳诉被告安徽省东方文化艺术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闫冬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4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损失暂计1034.82元(以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为止,暂计算至2024年12月24日为417.69元;以16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为止,暂计算至2024年12月24日为563.12元;以11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为止,暂计算至2024年12月24日为54.0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3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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