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杰与被告温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8771号起诉状副本[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以7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5%标准支付自202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审理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