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公告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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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振军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你偿还信用卡本金11989.13元及利息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临漳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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