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昕洲、冯思远、张士珍、吕颜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达市人民法院任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