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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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周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与你、赵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500元,截止2026年4月27日拖欠的贷款利息2183.32元,本息合计31683.32元(2026年4月27以后新发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继续给付至本金还清之日);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在本院王爷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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