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6)皖0207民初8798号原告闵家文与被告陈林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闵家文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20万元,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沈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