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朱继东与被告张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503民初8692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张睿偿还原告朱继东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7%为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清息止);二、判令被告张睿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2026)皖1503民初86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冻结被申请人张睿名下银行账户(户名:张睿,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政务区支行,账号:6217751817000625857)资金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朱继东负担。]以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