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徐景瀚诉被告安徽星梦享食品商贸有限公司、陈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6年06月03日作出(2026)皖0111民初15864号民事裁定书,由于原告徐景瀚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