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6)川0522民初2714号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进艳、邹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截止2026年5月13日本金49953.99元及利息8912.83元、复利12037.45元、罚息(违约金)24953.12元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公证费、送达费、代理费等)。因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司法廉政效能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