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6)皖0207民初8898号原告鸠江区宏海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与被告康凤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9800元(大写:壹万玖仟捌佰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854.32元;(以19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支付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9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