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黑0382民初3264号原告张贵廷诉被告李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00在密山市人民法院连珠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