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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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国宇(身份证号511381198009098916、住四川省阆中市望垭镇洛城寨村6组54号)

本院受理(2026)川1381民初4386号原告周亨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26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2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5年8月2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6年4月6日为481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法律服务费1621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6年9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千佛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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