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川1381民初5002号原告邬克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原告本金125888元;2、请求被告支付自2026年2月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按每月固定利息4264.61元来计算,被告从2026年2月开始未支付利息,截至起诉之日,暂计17058.44元;3、请求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非诉法律服务费支出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6年9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千佛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