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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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大安(身份证号512930196602128578、住四川省阆中市千佛镇华严寺村5组70号)

本院受理(2026)川1381民初4994号原告赵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35442.57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万元,并从立案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6年9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千佛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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