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川1381民初6319号原告李洪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给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6年9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千佛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