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6)皖0523民初6381号原告杨国梅与被告和县纤思韵女子美容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9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和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