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6)闽0212民初5450号原告厦门市嘉香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嘉兴、厦门食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厦门市嘉香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周嘉兴、被告厦门食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厦门市嘉香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餐费人民币1204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044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6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的150%即4.5%,自2026年4月1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2.二被告负担本案案件诉讼费用、公告费。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本案定于2026年9月18日上午9时0分在新城法庭第二法庭(厦门市同安区西柯街东柯路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