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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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徽福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6)闽0212民初5163号原告厦门傲泓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福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厦门傲泓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安徽福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返还原告厦门傲泓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2.被告安徽福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安徽福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本案定于2026年9月18日上午10时0分在新城法庭第二法庭(厦门市同安区西柯街东柯路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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