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洪与被告刘键、张瑞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张洪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闽0103民初6302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2日9:00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