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涡阳县海洋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621民初5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涡阳县海洋商贸有限公司108880元及违约金(以10888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涡阳县海洋商贸有限公司公告费4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32元,由原告负担46元、被告负担248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工业园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