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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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杭烟(女,1989年6月11日出生,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港西村仓厝27号)

本院受理(2026)闽0112民初7883号陈碧惠与吴杭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碧惠诉求如下:1.判令被告吴杭烟向原告陈碧惠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6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1日15时30分在古槐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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