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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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在平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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