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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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郑连伟

本院受理原告吴新龙与被告吴凤琴、吴来琴、郑伟、郑连伟继承纠纷一案(2026)皖0303民初56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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