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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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徽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道兵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503民初8438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租赁费¥158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以¥158000.00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从诉状签署日计算至该租赁费用清偿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2026)皖1503民初84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安徽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账号:564900201210601)资金1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六安道兵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以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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