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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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沈孝刚

本院受理原告胡传西与被告沈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855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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