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876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4121.03元、利息134787.12元、滞纳费36604.71元(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利息、滞纳费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暂计算至2025年8月18日,之后的利息、滞纳费合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以上合计277512.86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