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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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卢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503民初8152号,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屏蔽被控侵权商品链接;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4、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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