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天宇与被告王浩名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送达(2026)黑0606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浩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天宇投资款2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王天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300元,由王浩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