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洪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黑0624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齐永刚、刘凤艳、姚峰、丁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洪祥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胡吉吐莫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