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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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学宇

本院受理的(2026)闽0212民初5214号原告金牌橱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学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提出答辩状或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逾期未出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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