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霸州市恒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并定于2026年9月21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胜芳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处理。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