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皖0191民初6977号原告袁明勇与李先柱、陆桂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利息17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2580元(利息分段计算:(1)以70000元为基数,2025年1月1日对应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3.1%的四倍即12.4%/年为标准,计算至2025年12月31曰,为8680元;(2)以130000元为基数,2026年1月1日对应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3.0%的四倍即12%/年为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算,暂计算至2026年3月31曰,计3900元。以后仍按该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