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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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丁斌、方斌

本院受理(2026)皖0191民初6549号原告高磊与丁斌、方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9572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LPR一年期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均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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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202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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