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6)皖0122民初10407号原告庄道俊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提交的鉴定检材、司法鉴定检材举证与应诉通知书、质证通知书、传票、诉状、证据材料、鉴定机构摇号通知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鉴定检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半(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对鉴定检材进行质证,于质证后第十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摇号确定鉴定机构。逾期未到指定地点举证、质证、摇号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将缺席举证、缺席质证、缺席摇号后依法委托至鉴定机构对本案相关鉴定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