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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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元荣

本院受理原告潘凌超与被告李元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闽0502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元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潘凌超借款本金48500元,并支付自2026年3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

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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