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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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良顺

本院受理原告陈家明与被告林良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闽0105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良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家明支付货款47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77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为标准,自2023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林良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家明偿付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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