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6)皖0103民初7805号原告阳茂建诉被告安徽吉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家胜、马佳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阳茂建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26000元劳务费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