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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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储士传

本院受理原告张胜匀与被告储士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891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判令被告储士传立即偿还原告货款17285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728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款清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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