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周金发与潘贤军、董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7501号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潘贤军、董玉玲立即偿还原告周金发借款本金300000.00元;二、判令被告潘贤军、董玉玲支付原告周金发借款利息78920.96元(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4月1日止)及自2026年4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3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由被告潘贤军、董玉玲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审理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