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卫超与刘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6965号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审理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