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新雅与被告张淑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890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494元;2、判令被告以本金人民币449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