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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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浩

本院受理原告王传萍与被告王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5476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被告王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王传萍欠款5700元;二、被告王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原告王传萍公告费损失4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浩负担。]、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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