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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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伟震体育健康服务馆

本院受理原告王世菊与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伟震体育健康服务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91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伟震体育健康服务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世菊支付退课费1289元及利息(自2024年12月29日起,以128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王世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0元,由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伟震体育健康服务馆负担。该款项由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伟震体育健康服务馆直接向原告王世菊支付,本院不再另行退费。公告费由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伟震体育健康服务馆负担,凭票据据实结算。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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