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漯河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腾(河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冀0403民8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2025)冀0403民初8859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