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可俊诉被告代后勇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2026)皖0111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张可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和上诉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