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邓旭阳与被告朱家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家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旭阳支付货款104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10400元为基数,从2026年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5%计算;若被告朱家彦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邓旭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