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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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代建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良军与被告代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代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良军支付广告费用56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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