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克友与被告唐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克友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被告唐川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利息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