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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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赵艳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与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207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透支本金49506.96,并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及利息(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标准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赵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82元,由被告赵艳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的诉讼费专户,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420060130180100474872614189),公告费由被告赵艳负担。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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