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裕安区支行与被告童加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6)皖1503民初4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童加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裕安区支行借款本金445945元,截至2025年7月10日的利息9798.5元,及后续利息、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7月11日起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裕安区支行对被告童加玉抵押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六舒路安置小区春天嘉苑10幢1903室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裕安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80元,由被告童加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30